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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丽萍与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苏1202民初3815号
案由: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1-08-12
案件内容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02民初3815号

当事人:

申请人: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71854789XQ,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东风南路499号01室。

法定代表人:叶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某,江苏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袁某,女,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泰州市盛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袁某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相应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袁某银行存款140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安南

人民陪审员丁炎

人民陪审员朱晶峰

书记员:

书记员张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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