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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与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川1502民初6884号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2-03
案件内容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6884号

当事人:

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青年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00696975737D。

负责人:王健,支行行长。

被告: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叙州区柏溪镇集体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521746926264R。

法定代表人:翁春明,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与被告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宜宾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翠屏支行在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时明确表示撤回对被告宜宾中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予交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黄婉

书记员:

法官助理金涵潇

书记员陈祥蓉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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