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伟国与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案号: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549、550、551、552、55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1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549、550、551、552、553号
当事人:
原告廖伟国,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维谦。
被告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卫东。
被告蔡维谦,男,1953年5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
被告何智勇,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计晴
书记员:
书记员詹晓凡(代)
第2页,共2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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