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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伟国与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案号: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549、550、551、552、553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0-11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深福法民三初字549、550、551、552、553号

当事人:

原告廖伟国,男,汉族,1962年8月28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忆,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泰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维谦。

被告深圳市辰森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卫东。

被告蔡维谦,男,1953年5月1日出生,香港居民。

被告何智勇,男,1950年8月19日出生,香港居民。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五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计晴

书记员:

书记员詹晓凡(代)

第2页,共2页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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