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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勇泉、文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9民终20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终20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勇泉,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发明,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审被告:彭梅英,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勇泉因与被上诉人文发明、原审被告彭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勇泉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勇泉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回上诉的行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勇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7.5元,由上诉人付勇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周晟

审判员郭琳

审判员龙琴

书记员:

法官助理范春根

书记员邹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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