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勇泉、文发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赣09民终209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20-12-25
案件内容
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9民终209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勇泉,男,汉族,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发明,男,汉族,1970年9月4日出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原审被告:彭梅英,女,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付勇泉因与被上诉人文发明、原审被告彭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20)赣0983民初6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勇泉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付勇泉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是其对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撤回上诉的行为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付勇泉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37.5元,由上诉人付勇泉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周晟
审判员郭琳
审判员龙琴
书记员:
法官助理范春根
书记员邹睿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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