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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人泉州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请人王珊红与被申请人卓金连、苏剧军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闽0502财保17号
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发布日期: 2016-08-16
案件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闽0502财保17号

审理经过:

提请人泉州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王珊红,女,197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申请人卓金连,女,197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被申请人苏剧军,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提请人泉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王珊红与被申请人卓金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6年6月27日提请本院对被申请人卓金连、苏剧军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就该财产保全申请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法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泉州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当事人的财产保全申请后提请本院,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许申请人王珊红的财产保全申请;

二、冻结被申请人卓金连、苏剧军址在泉州市鲤城区房产的产权过户及抵押登记。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蔡达莉

审判员郑英好

代理审判员张德福

书记员:

书记员魏琤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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