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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桂1202执546号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0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202执54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

被执行人:刘威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1202民初15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截至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河池市天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保费、公共水电费,共计8035.86元及违约金2410.76元;二、承担案件受理费31元;三、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执行费6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在实施一系列强制措施后,均未见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对尚未履行完毕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韦怀明

审判员覃于平

审判员黄耀浪

书记员:

法官助理蒙万谋

书记员何宇恒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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