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聂秀英、洪岩与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内2921执保36号
案由: 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05-25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内2921执保36号

当事人:

申请人:聂秀英,女,196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申请人:洪岩,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被申请人: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

法定代表人马宪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聂秀英、洪岩诉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楼某房屋采取查封的保全措施。申请人聂秀英以自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某房屋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依法将被申请人内蒙古旭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商铺楼某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及过户等手续;

二、依法将聂秀英所有的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住宅小区某房屋予以查封。在查封期间不得办理买卖、抵押及过户等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王立东

书记员:

书记员查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