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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佑山与赵学友、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苏0922执130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7-11-23
案件内容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922执130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于佑山,男,1949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赵学友,男,1962年8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被执行人:伏艳,女,1983年12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佑山与被执行人赵学友、伏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苏0922民初4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7725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赵学友、伏艳均在本院涉及系列执行案件,经查询,两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学友、伏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于佑山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审判员:

审判长孙海滨

代理审判员凡明天

人民陪审员郑红红

书记员:

书记员宋立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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