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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12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129号

当事人:

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邹艳慧

书记员:

书记员廖高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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