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129号
案由:
离婚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09-10
案件内容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温永桥民初字第129号
当事人:
原告:邵某。
委托代理人:朱永华,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某。
委托代理人:徐锋,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某与被告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邵某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邵某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邵某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邹艳慧
书记员:
书记员廖高慧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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