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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报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丽丽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辽0204执575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2-25
案件内容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执57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大连报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俊锋。

被执行人:赵丽丽,女性,1982年06月24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辽0204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赵丽丽存款376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李华兴

书记员:

书记员朱晓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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