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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与海盐县人民政府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号: (2018)浙04行初199号
案由: 统计行政管理(统计)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19-12-25
案件内容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浙04行初199号

当事人:

原告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99号。

法定代表人沈子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文哉、孙惟壁,浙江紫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盐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海盐县枣园中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王碎社,县长。

第三人海盐县武原镇沸蓝管线工程队,住所地海盐县武原镇新桥北路131号7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张伟林,队长。

第三人陈华峰,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审理经过:

原告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因诉海盐市人民政府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行政批准一案,于2018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受理。原告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以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行政争议业已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递交了书面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是行政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裁判前庭外和解并解决了纠纷,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处分诉讼权利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海盐华数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审判长许艳华

审判员孙军

人民陪审员陆月英

书记员:

书记员张琳嫣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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