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8执911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张其红,女,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杨文才,男,195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被执行人:杨伟,男,197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审理经过:
关于张其红申请执行杨文才、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528民初6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杨文才、杨伟应支付申请人100000元及利息。因杨文才、杨伟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其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文才名下有一部豫S×××××车辆,已被本院(2019)豫1528执2039号案件通过信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五、本院通过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进行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杨文才名下有两处房产:1、位于城关镇××××人桥83.53平方米住房一套(权证号00××47),该房产已经被我院另案查封,2、位于城关镇菜市场68平方米商用住房一套,该房产已被抵押,暂无法处置。3、查询到被执行人杨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已被本院(2019)豫1528执1575号案件冻结。
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对其进行了终本约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张恒
审判员刘子明
审判员吕晓云
书记员:
书记员韩海洋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