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圳圳、李纪刚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0211执321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8-16
案件内容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1执32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圳圳,男,汉族,1992男4月1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李纪刚,男,汉族,1972年6月26日,住青岛市黄岛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21)鲁0211执3214号申请执行人杨圳圳与被执行人李纪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20)鲁0211民初2664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962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日照市,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应履行案件款3962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保证于2021年7月30日前全部还清,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协议履行,被执行人李纪刚同意法院拍卖上述房产,扣押大场佰姓购物超市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对本院(2021)鲁0211执601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梁云学
审判员李波
审判员王倩
书记员:
书记员薛晓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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