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学旺与李天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顺民初字第169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4
案件内容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691号
当事人:
原告赖学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天水,男,1967年7月9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赖学旺诉被告李天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学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学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学旺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管存灯
书记员:
书记员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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