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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学旺与李天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顺民初字第1691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4-12-24
案件内容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顺民初字第1691号

当事人:

原告赖学旺,男,1978年1月13日出生。

被告李天水,男,1967年7月9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赖学旺诉被告李天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赖学旺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赖学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赖学旺承担。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管存灯

书记员:

书记员刘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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