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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宙虎、陈汉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204执73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4执7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宙虎,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陈汉州,男,195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刘宙虎与陈汉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66元并支付给刘宙虎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204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20)桂0204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江涛

审判员于饶

审判员陈海能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旗胜

书记员覃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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