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宙虎、陈汉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桂0204执738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1-07-02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204执738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刘宙虎,男,196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被执行人:陈汉州,男,1958年06月03日出生,汉族,住柳州市柳南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办理刘宙虎与陈汉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21066元并支付给刘宙虎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长期履行的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21)桂0204执738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若被执行人未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20)桂0204民初3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对尚在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后,申请执行人需要再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间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江涛
审判员于饶
审判员陈海能
书记员:
法官助理黄旗胜
书记员覃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