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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爱国、郭爱菊、郭国省与胡朝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滑民初重字第23-2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0-20
案件内容

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滑民初重字第23-2号

当事人:

原告郭爱国,男,1971年4月12日生。

原告郭国省,男,1974年1月9日生。

原告郭爱菊,女,1972年7月11日生。

委托代理人段金鸣,河南华昂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

被告胡朝奎,男,1977年12月21日生。

委托代理人岳康民、景长征,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负责人赵春辉,职务: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郭爱国、郭国省、郭爱菊诉被告胡朝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出现中止诉讼的原因已消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恢复审理。

审判员:

审判长闫学稳

审判员王建法

人民陪审员李勇

书记员:

书记员刘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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