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康超时、深圳市长峰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粤0309执2334号之二
案由: 劳动争议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19
案件内容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9执2334号之二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康超时,男性,1982年08月29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峰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章阁社区桂月路硅谷动力,深圳市低碳科技示范园(星河工业园)A9栋1楼C面。

法定代表人:胡清云。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康超时与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峰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3民终1615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长峰富科技有限公司应履行支付22063.85元及利息的义务,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全部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结案。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16157号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申请执行费已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6)粤03民终16157号判决书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刘政传

书记员:

书记员李秋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