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天驹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陕0404民初1354号之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7-04
案件内容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404民初1354号之二
当事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驹航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033866535XD。
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空港新城西部飞机维修基地航投大厦I区5层6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410000765。
法定代表人:李凤斌
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栋1门5050室-322
被申请人:李凤斌,男,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天驹航空有限公司诉被告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凤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原告天驹航空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日作出(2019)陕0404民初1354号民事裁定书,对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凤斌的相关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天驹航空公司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凤斌的所有保全措施。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天驹航空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凤斌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智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李凤斌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陈斌
书记员:
书记员何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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