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余前、卢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0)桂0924民初121号之一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0-05-09
案件内容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924民初121号之一
当事人:
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兴业县玉贵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丘庆辉。
委托代理人:邓博,女,1980年5月出生,汉族,住该社,系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业瑚,女,1986年8月出生,汉族,住该社,系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律合规部副经理。
被告:余前,男,198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兴业县石南镇环镇南路38号,现住南宁市江南区。
被告:卢小珍,女,1987年9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兴业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余前、卢小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792元,减半收取1396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元2566元。由原告兴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黎永芳
书记员:
书记员梁雪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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