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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桂花、太仆寺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2)内2527执483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7-13
案件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太仆寺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内2527执48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杭桂花,女,汉族,现住江苏省溧阳市上兴镇升旗村委大王庙村13号。

被执行人太仆寺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仆寺旗宝昌镇华尔街广场。

法定代表人张后生,系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杭桂花申请执行太仆寺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太仆寺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2527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太仆寺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向太仆寺旗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提供完备齐全的材料,致使涉及太仆寺旗龙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不动产权属证目前都无法办理,本案无法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22)内2527执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审判长李琛

审判员曹井炜

人民陪审员任海霞

书记员:

书记员韩伟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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