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执657-3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龚小红,女,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龚小红罚金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人龚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范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2、龚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8502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罚金及退赔款,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龚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4月1日、2020年10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龚小红有少量银行存款,对部分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龚小红银行账户只冻结少量存款。
2、2020年7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查询龚小红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土地信息;无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21日到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调查询问龚小红案件相关信息,根据龚小红提供的财产线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0年10月23日委托执行对龚小红车辆进行裁定查封。
四、2020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龚小红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万筱
审判员邬志江
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