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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小红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0)豫1526执657-3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0-12-10
案件内容

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526执657-3号

当事人:

被执行人:龚小红,女,1980年4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申请人龚小红罚金一案,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豫1526刑初8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1、被告人龚小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范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5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5万元。2、龚小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赔被害人人民币共计6850218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罚金及退赔款,案件移送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0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龚小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被执行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2020年4月1日、2020年10月26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龚小红有少量银行存款,对部分账户采取冻结措施,龚小红银行账户只冻结少量存款。

2、2020年7月6日查询被执行人户籍地查询龚小红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土地信息;无不动产、土地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21日到河南省郑州女子监狱调查询问龚小红案件相关信息,根据龚小红提供的财产线索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三、2020年10月23日委托执行对龚小红车辆进行裁定查封。

四、2020年11月1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龚小红有继续缴纳罚金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审判长万筱

审判员邬志江

审判员姚伟

书记员:

书记员赵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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