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民申544号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某某1,男,195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蜀川,重庆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2,男,1974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王某某1因与被申请人王某某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2民终26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某1申请再审称,案涉补偿款系王某某1房屋被复垦后所获补偿款。被复垦房屋原系王某某1、王某某2之父王泽华所有,但王泽华生前已将其房屋过户登记至王某某1名下,故案涉补偿款应属王某某1所有。即便对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本案亦应中止审理,待房屋确权后再行判决。一、二审法院不顾证据及事实,仅凭王某某1的自认即作出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申请再审。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某2与王某某1系兄弟关系,王泽华系王某某2、王某某1父亲。王某某2向一审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继承王泽华房屋复垦补偿款,该款已由王某某1领取。审理中,王某某2、王某某1均认可案涉款项系王泽华房屋复垦后的补偿款。为此,一、二审法院对案涉补偿款依法予以分割并无不当。
虽王某某1举示了部分证据,拟证明其领取的补偿款与王某某2无关。但王某某1举示的证据尚不足以证实其主张,亦不能推翻其自认的事实。一、二审法院未予采信亦无不妥。
本案并无法定中止审理的事由,王某某1亦未申请一、二审人民法院中止审理本案。本案审理程序正确。
综上,王某某1申请再审的理由均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王某某1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
审判长吉守明
审判员干建强
审判员敖宇波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晟
书记员陈媛雪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