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郑学平的减刑裁定书
案号:
(2015)齐刑执减字第2219号
案由:
抢劫 盗窃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01-11
案件内容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5)齐刑执减字第2219号
当事人:
罪犯郑学平,男,汉族,1962年1月11日出生,初中文化,无职业。现在黑龙江省泰来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0月13日作出(2005)齐刑二初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学平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经本院于2011年9月20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执行机关黑龙江省泰来监狱于2015年11月2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理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学平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呈报减刑材料符合法律及相关规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郑学平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执行机关呈报符合法定程序。根据罪犯改造表现,考虑原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原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郑学平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刑期自2005年2月16日起至2021年8月15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敖丽静
审判员石玉芳
代理审判员田鹤
书记员:
书记员刘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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