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324刑初258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显秋,男,1963年10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永嘉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永嘉县。曾因赌博,于2006年6月25日被永嘉县公安局罚款500元。现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继续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8日继续被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以温永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显秋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8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知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显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1月开始,被告人金显秋以微信收单等方式多次接受叶某、郑某等不特定人员的“六合彩”投注,并上报给上线庄家。经查,至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金显秋被民警抓获时止,金显秋非法收受他人“六合彩”投注金额累计达人民币6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显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叶某、郑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证物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照片、视频光盘、数据光盘、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金显秋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金显秋自愿认罪认罚,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显秋以非法接受他人“六合彩”投注的方式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金显秋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并且自愿认罪认罚,决定对被告人金显秋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显秋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予以没收,由永嘉县公安局组织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员李世伟
书记员:
书记员朱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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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