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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素玲、班学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21)鲁1521执1614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22-01-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1执1614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魏素玲,女,198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阳谷县。

被执行人:班学山,男,197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冠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魏素玲与被执行人班学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的(2021)鲁1521民特350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定确定:一、申请人班学山偿还申请人魏素玲借款本金60000元,其中自2021年5月至2022年8月,每月28日前给付3750元;二、如申请人班学山对上述任意一期款项未按照约定日期支付,申请人魏素玲可对剩余借款本金直接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班学山履行了3750元,剩余56250元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魏素玲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班学山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报告财产,并多次电话传唤被执行人班学山,被执行人班学山给付申请执行人魏素玲3750元,未全部履行。2021年7月1日、7月5日、7月23日、8月11日、9月14日、10月11日、11月1日,七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登记信息。经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班学山名下有财付通存款、银行存款和东风牌汽车一辆,本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班学山的财付通存款和银行存款共计9079.98元,交纳执行费744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魏素玲8335.98元。2021年11月11日,委托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班学山名下牌照号为鲁B5××××的东风牌汽车一辆。2021年9月6日,在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在阳谷县行政审批服务局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信息。2021年10月11日,通过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人行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班学山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2021年11月30日,通过与申请执行人魏素玲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魏素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院(2021)鲁1521民特350号民事裁定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额562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计)、执行费744元(已交纳),被执行人班学山偿付申请执行人魏素玲12085.98元,剩余部分未偿付。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张学山

审判员张保山

审判员孙培民

书记员:

书记员冯之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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