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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林云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茶法民督字第20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4-10-27
案件内容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4)茶法民督字第207号

当事人: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茶陵县。

被申请人罗林云,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罗林云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2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罗林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220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谭震龙

书记员:

书记员谭高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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