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林云申请支付令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4)茶法民督字第207号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督促
发布日期:
2014-10-27
案件内容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4)茶法民督字第207号
当事人: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信用联社)
法定代表人郭平,系该社理事长。
住所地:茶陵县。
被申请人罗林云,男,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茶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要求被申请人罗林云偿还贷款本息共计22000元人民币。
法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罗林云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十五日内清偿22000元人民币给申请人茶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谭震龙
书记员:
书记员谭高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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