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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文学与赞皇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公安)一审行政判决书
案号: (2020)冀0129行初5号
案由: 其他(公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赞皇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发布日期: 2020-10-30
案件内容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0)冀0129行初5号

当事人:

原告杜文学,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彩芹,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赞皇县公安局,住所地赞皇县槐河东路217号。

法定代表人王峰,任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飞宙。

第三人郜发祥,男,1952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郜建飞,男,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赞皇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杜文学不服被告赞皇县公安局、第三人郜发祥行政处罚一案,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后,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6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赞皇县公安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杜文学诉称赞皇县公安局作出的赞公(许)行罚决字(2019)012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郜发祥自家祖坟处西侧垒的石头堾子被原告杜文学毁损部分,并对原告杜文学行政拘留十五日,证据不足,认定的事实错误。2019年4月13日至4月16日原告压车跟父亲杜海军驾驶自己的冀A×××××半挂车在张川县为马老板拉羊皮,这一事实由羊皮货主马老板可证实。2019年凌晨3-4点原告和父亲杜海军驾驶车辆回到家中,更换了衣报,6点半左右和本村杜俊立一同开车外出,这事实由杜俊立可以证实,从2019年4月13日至17日这几天的时间原告根本没有在倒马村一直在外地干活,怎么能出现在原告毁损他人的部分石头堾子现场,这只能证明赞皇县公安局作出的赞公(许)行罚决字(2019)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该决定书对原告行政拘留十五日、其行政行为违法,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被告作出的赞公(许)行罚决字(2019)021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违法。

原告杜文学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现场照片五张、运输合同一份、电话通话详单、录音、录像、照片光盘三张、1409号民事判决书一份。

被告赞皇县公安局辩称2019年4月16日上午,倒马村民郜发祥发现自己祖坟处西侧垒的石头堾子被人部分损毁,被损毁财物价值约3000元。经调查,系同村与郜发祥有地界纠纷的石彩芹、杜文学母子所为。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石彩芹、杜文学供述、受害人郜发祥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决定给予杜文学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综上所述,我局对杜文学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你院依法判决。

被告赞皇县公安局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公安行政处罚卷宗一册。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处罚卷宗1-14页、21页、35-36页、38-40页、41页、44-46页、2018年6月27日、28日倒马村委会会议记录、65页、倒马村关于土地确权政策说明、2018年3月27日关于郜发祥与杜海军换地一事证明、倒马村村委会政策说明、2018年6月19日倒马村会议决定有异议。

被告及第三人对原告提交证据均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在庭审中对被告提交证据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原告所提交证据经合议庭评议与此案无关系,只能证实原告及第三人之间存在土地纠纷。故原告的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有被告处罚卷宗予以证实。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16日上午,倒马村民郜发祥发现自己祖坟处西侧垒的石头堾子被人部分损毁。经被告调查系同村与郜发祥有地界纠纷的石彩芹、杜文学母子所为,有公安行政处罚卷宗予以证实。2019年9月17日赞皇县公安局做出对杜文学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赞皇县公安局对杜文学做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且有赞皇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卷宗予以证实。原告委托代理人称案发当日被告杜文学并不在家,并提供证据予以证实,但其提交的证据并不能证实杜文学并不在家,本院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文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杜文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何俊峰

人民陪审员王静亮

人民陪审员马红

书记员:

书记员李子煜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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