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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玉才与陈秋庆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5)港执字第257-2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5-09-01
案件内容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港执字第257-2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林玉才,男,196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被执行人陈秋庆,男,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林玉才与被执行人陈秋庆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秋庆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秋庆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60000元自2013年6月16日起,另借款20000元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秋庆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指定被执行人在2015年2月2日前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履行期间应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偿还借款80000元及利息的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5年1月27日、2015年3月10日和2015年5月20日,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陈秋庆的财产状况,但未查得被执行人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只查明被执行人陈秋庆拥有址在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东盛花苑”1幢101室房产一套。2015年3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陈秋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7月13日,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陈秋庆拥有址在泉州市泉港区中心工业区“东盛花苑”1幢101室房产。2015年7月21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所查封被执行人陈秋庆的房产需进行评估、拍卖后,才能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并要求其继续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因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于同日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一百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港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长黄威

执行员陈龙祥

执行员陈智平

书记员:

书记员张燕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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