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万剑平与被执行人张簪金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4)德执行字第626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4-10-31
案件内容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4)德执行字第626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万剑平,男,1964年9月26日出生,德化县人。
被执行人张簪金,男,1966年4月12日出生,德化县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万剑平与被执行人张簪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剑平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5000元及利息和受理费2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证,被执行人张簪金在德化县浔中镇浔中村4组的房产已在(2013)德执行432、433号案中被我院依法查封,但尚不具备变现条件,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德民初字第2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执行员林两福
书记员:
书记员赖丽娜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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