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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穆永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21)吉0105民初5220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22-06-23
案件内容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5220号

当事人:

原告: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宽城区。

法定代表人:贾春宝。

被告:穆永吉,男,1987年8月1日生,地址:长春市二道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穆永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长春新天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苏荔莎

书记员:

法官助理田开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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