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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县支行与喻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5)荣法民初字第06328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12-21
案件内容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荣法民初字第06328号

当事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元街道人民路**附**。

负责人:曹勇,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向平,女,1984年12月6日生,汉族,系原告工作人员,一般代理。

被告:喻体军,男,1977年9月18日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县支行诉被告喻体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荣昌县支行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审判员罗兰

书记员:

书记员胡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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