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智慧与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内0105执493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9-27
案件内容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内0105执49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智慧,女,住呼和浩特市。
被执行人:内蒙古金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36108495。
法定代表人:王然中,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已与申请人进行约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郭建军
审判员彭云生
审判员郑明星
书记员:
书记员杨雪峰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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