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96破申1号
当事人:
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108号兴业银行大厦。
主要负责人:刘秉文,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阳阳,男,该行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国知,湖北乾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小板镇公路街。
法定代表人:郑朋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孝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2020年8月19日,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申请,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将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本院进行破产审查。该院于2020年7月31日向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送达了(2019)鄂0106执3742号、3744号-3759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在本院破产审查期间未提出异议。
本院查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享有债权496万元(本金)。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登记于湖北省天门市工商局,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小板镇。该公司已于2015年11月停止经营,现有资产总值约2904万元,现有债务超过4115万元。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系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的债权人,现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的资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符合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条件。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登记于湖北省天门市工商局,住所地位于湖北省××小板镇,本案由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经本院报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受理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申请人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二、指定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理审理本案。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
审判长苏哲
审判员别瑶成
审判员刘汝梁
书记员:
法官助理张双
书记员李佳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