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秋菊与张服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181执251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1执25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秋菊,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服贞,男,1970年3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服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服贞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服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服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八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喜昌
审判员李敬宾
审判员魏化冰
书记员:
书记员崔跃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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