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杨秋菊与张服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豫0181执2519号
案由: 其他案由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31
案件内容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豫0181执251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杨秋菊,女,1957年3月26日出生。

被执行人张服贞,男,1970年3月2日出生。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巩民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服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服贞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服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张服贞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二千二百七十八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喜昌

审判员李敬宾

审判员魏化冰

书记员:

书记员崔跃强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