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伟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7)京0113执5063号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1-02
案件内容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京0113执5063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潘伟,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马坡乡向阳东路恒丰花园,组织机构代码62590672-6。
法定代表人张春钢,董事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潘伟与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北京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百三十日内,为潘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别墅铺设市政天燃气管道入户,并开通。因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潘伟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北京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内难以继续进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的(2016)京0113民初117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维
审判员何保杰
审判员王小丽
书记员:
书记员胡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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