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万存与彭万江、彭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8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81-1号
当事人:
原告魏万存。
被告彭万江。
被告彭宝华。
被告苑红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万存诉被告彭万江、彭宝华、苑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彭宝华的农行宁津支行账号62×××66中存款20万元。
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郑福强
书记员:
书记员尚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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