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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万存与彭万江、彭宝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案号: (2015)宁民初字第81-1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5-07-14
案件内容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宁民初字第81-1号

当事人:

原告魏万存。

被告彭万江。

被告彭宝华。

被告苑红磊。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魏万存诉被告彭万江、彭宝华、苑红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依法冻结被告彭宝华的农行宁津支行账号62×××66中存款20万元。

冻结期间为六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郑福强

书记员:

书记员尚淑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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