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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与刘霁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6)鄂1022执保192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6-12-26
案件内容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鄂1022执保192号

当事人:

原告:李佳,男,1986年4月2日出生,住公安县。

被告:刘霁萱,女,1989年7月3日出生,住公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佳因与被告刘霁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刘霁萱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凤凰花园)第21幢第10层1单元1001号房屋(产权证号:潺××)一套。担保人毛丽自愿为原告作担保。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刘霁萱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大道(凤凰花园)第21幢第10层1单元1001号房屋(产权证号:潺××)一套。

二、查封担保人毛丽位于公安县斗湖堤镇潺陵新区马嘶桥路(伟星丽园)第22幢2单元第3层302号房屋(产权证号:公安房权证潺字第**)一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案件保全费用5000元,由原告李佳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审判员屈新发

书记员:

书记员阳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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