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邑县硕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闫玉东、闫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9)豫1426民初2179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9-05-16
案件内容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426民初2179号
当事人:
原告:夏邑县硕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住址河南省夏邑县骆集乡夏砀公路南段。注册号411426NA001034X。
法定代表人:张笑硕,男,汉族,1988年11月16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华,男,汉族,1965年7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系员工。
被告:闫玉东,男,汉族,1957年6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闫新建,男,汉族,1977年8月20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被告:王辉彩,男,汉族,1956年6月14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
审理经过:
原告夏邑县硕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被告闫玉东、闫新建、王辉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闫玉东、闫新建、王辉彩的起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夏邑县硕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夏邑县硕果种植专业合作社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董恒体
书记员:
书记员闫斐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五月六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