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2执2905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耿生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彦,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
法定代表人:张巍峰,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广州迪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森热能公司”)与盘锦大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粤0112民初17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大业建筑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前一次性向迪森热能公司的账户汇入支付货款74000元(含质保金31000元)、案件受理费825元,共计74825元。因大业建筑公司没有履行支付义务,根据迪森热能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申报财产及自动履行上述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仍没有履行支付义务。经本院向本辖区和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住所地国土房管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的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车辆等信息,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公司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迪森热能公司也表示无法提供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申请执行人迪森热能公司申请,依法向被执行人大业建筑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仍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112执290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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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审判长杨桦
审判员李治忠
审判员邓劭充
书记员:
书记员李浪萍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