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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与杨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湘1121民初2595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0-13
案件内容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121民初2595号

当事人: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住所地:祁阳县潘市镇木埠头村。

负责人:朱卫波,系该支行行长。

被告:杨春阳,男,1966年出生,住永州市祁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与被告杨春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于2017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七渡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审判员张琼

书记员:

书记员向娟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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