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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艳等 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京0111执异11号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执异11号

当事人: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毕忠,男。

被申请追加人:杨保磊,男。

被申请执行人:乔艳,女。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毕忠与乔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毕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杨保磊为被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毕忠称:申请执行人与乔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乔艳偿还我借款5万元整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我申请强制执行。乔艳没有足够财产偿还我,因乔艳与杨保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规定,担保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杨保磊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杨保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毕忠与乔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京0111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乔艳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京02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乔艳未履行义务,毕忠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情形,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毕忠认为乔艳与杨保磊是夫妻关系,担保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杨保磊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杨保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适用法律不当。申请追加人杨保磊为被执行人的主张理由不成立,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毕忠追加杨保磊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少兰

审判员杨建平

审判员苏志飞

书记员:

书记员任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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