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京0111执异11号
当事人:
申请追加人(申请执行人):毕忠,男。
被申请追加人:杨保磊,男。
被申请执行人:乔艳,女。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毕忠与乔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毕忠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追加杨保磊为被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追加人毕忠称:申请执行人与乔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乔艳偿还我借款5万元整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我申请强制执行。乔艳没有足够财产偿还我,因乔艳与杨保磊系夫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规定,担保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杨保磊为被执行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据上述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杨保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
经审查查明:毕忠与乔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7)京0111民初12471号民事判决书。乔艳不服,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2018)京02民终5117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生效后,乔艳未履行义务,毕忠申请执行。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案外人为被申请执行人的情形,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在本案中,毕忠认为乔艳与杨保磊是夫妻关系,担保之债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追加杨保磊为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及相关规定,申请法院追加杨保磊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适用法律不当。申请追加人杨保磊为被执行人的主张理由不成立,对其追加申请,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毕忠追加杨保磊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及副本,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本裁定将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李少兰
审判员杨建平
审判员苏志飞
书记员:
书记员任海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