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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春兵、周红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鄂05民终3545号
案由: 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7-12-27
案件内容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鄂05民终354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兵,男,1966年7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周红,女,196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原审第三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丁家坝。

法定代表人:金江,系该局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春兵因与被上诉人周红、原审第三人宜昌市夷陵区房产管理局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7)鄂0503民初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法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春兵于2017年9月8日收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间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赵春兵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杨昊

审判员王瑞菊

审判员肖小月

书记员:

书记员余丹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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