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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崔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案号: (2017)辽0104民初10257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12-18
案件内容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4民初10257号

当事人: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焕喆。

委托代理人:刘强,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琼,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月。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崔月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驰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阳嘉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审判员王驰

书记员:

书记员李秋颖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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