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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合锭与周景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浙0327民初1645号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7-07-01
案件内容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浙0327民初1645号

当事人:

原告:陈合锭,男,1975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被告:周景超,男,197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合锭诉被告周景超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陈合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景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总结。

原告陈合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装修款3174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原在灵溪镇沪山社区周氏大墓边经营沪山大酒店(后因经营不善,转让该酒店,现更名为集福酒楼),装修时雇佣原告等人为其大酒店从事油漆工作。工程结束时,经原、被告结算,被告共欠原告油漆装修款31740元,被告出具一份欠条给原告,并声称酒店开业后再支付装修款。但是,被告不守承诺,经原告多次催讨,均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债权债务形成事实清楚,被告欠原告装修款至今不支付的行为已侵害到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周景超未作答辩,也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陈合锭在被告周景超装修酒楼时进行油漆施工。经结算,被告周景超欠原告陈合锭装修款31740元,并于2016年11月30日出具一份欠条。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为此,原告诉至我院。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身份证、人口信息、欠条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因装修事务形成装饰装修合同关系,被告应按约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周景超拖欠原告装修款3174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予以确认。原告现诉求被告支付31740元装修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周景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合锭装修款3174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94元,减半收取297元,由周景超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李查

书记员:

书记员金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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