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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菁芳非法持有毒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案号: (2016)皖13刑终546号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发布日期: 2016-12-12
案件内容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皖13刑终546号

当事人:

原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菁芳,女,1968年5月30日,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批准逮捕,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埇桥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马良志,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菁芳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16年9月19日作出(2016)皖1302刑初68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菁芳犯非法持有毒品,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原审被告人张菁芳不服,以原判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菁芳申请撤回上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张菁芳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菁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张菁芳撤回上诉。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6)皖1302刑初684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审判长蔡玉良

审判员徐莉

代理审判员贾硕

书记员:

书记员武珍珍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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