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与江苏美彤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吴建强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8)苏1322执恢67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6-28
案件内容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322执恢679号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化肥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顾文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美彤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姜爱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吴建强,男,1972年9月16日生,沭阳县人,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诉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933134元,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吴建强名下的位于沭阳县光明花苑小区2-3-401室房屋、沭阳县元园小区1-7-301室房屋已被我院查封,并经司法拍卖成交,房屋成交拍卖款正在分配阶段。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判员:
审判长杨光阳
审判员蒋华伟
审判员何占付
书记员:
书记员咸军成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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