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乐宁、王焱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528执恢7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恢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史乐宁,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王焱奇,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瑞杰,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交通北大街农商银行南邻金鱼油漆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乐宁与被执行人王焱奇、王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王焱奇的股票,拍卖所得款44429.6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在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冀0528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国全
审判员杨宏召
审判员田飞
书记员:
书记员白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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