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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乐宁、王焱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案号: (2019)冀0528执恢73号之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发布日期: 2019-04-25
案件内容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528执恢73号之一

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史乐宁,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晋县。

被执行人:王焱奇,男,197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新华区。

被执行人:王瑞杰,男,196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沧州市交通北大街农商银行南邻金鱼油漆门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史乐宁与被执行人王焱奇、王瑞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拍卖被执行人王焱奇的股票,拍卖所得款44429.67元,申请执行人已支取。本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协议,被执行人在2019年5月3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剩余标的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9)冀0528执恢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冯国全

审判员杨宏召

审判员田飞

书记员:

书记员白雪

裁判日期:

二〇一九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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