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即咨询

当前位置:首页 > 案例库 > 详情
金某、徐某等犯聚众斗殴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16)苏0382刑初432号
案由: 聚众斗殴     
公开类型: 公开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发布日期: 2016-11-08
案件内容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苏0382刑初432号

当事人:

公诉机关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农民。2015月10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徐某,农民。2015月10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史某,农民。2015月10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彭某甲,农民。2015月10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高庆松,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农民。2012年2月13日因犯抢劫罪被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2年12月27日刑满释放。2015月10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甲,农民。2015月10月2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农民。2015月10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袁某,农民。2015月11月2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某,农民。2015月11月4日因涉嫌犯聚众斗殴罪被邳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邳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邳检诉刑诉〔2016〕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徐某、史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张某、袁某、王某犯聚众斗殴罪,于2016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龙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徐某、史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张某、袁某、王某、辩护人高庆松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日凌晨,被告人金某、彭某甲、张某与彭某乙(另案起诉)等人,玩耍行至邳州市运河街道解放路达人网吧门口路段时,与被告人史某、李某丙(另案起诉)、施某(另案处理)相遇,李某丙瞅了金某一眼,引起金某不满,双方发生争执。金某遂指使彭某乙、彭某甲分别联系被告人李某甲、郭某。施某指使被告人史某联系被告人王某、徐某、袁某等人帮忙架势。后在解放路悦都宾馆门口,被告人金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张某及彭某乙等人与被告人徐某、史某、袁某、王某及李某丙、施某等人相互斗殴,致金某、彭某乙、彭某甲、李某甲受伤。经邳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上述四人的伤情均为轻微伤。

案发当晚,被告人金某、史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徐某被邳州市公安局运河派出所传唤到案。2015年10月5日,被告人张某到运河派出所投案。2015年11月3日,被告人王某被抓获归案。2015年11月24日,被告人袁某到运河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徐某、史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张某、袁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乙的证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斗殴现场视频资料,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证明及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被告人徐某、史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张某、袁某、王某积极参与聚众斗殴,致多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金某、徐某、史某、彭某甲、郭某、李某甲、王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袁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金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2月1日止。)

二、被告人郭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7年1月1日止。)

三、被告人史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四、被告人彭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

五、被告人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

六、被告人李某甲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日起至2016年10月1日止。)

七、被告人王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11月3日止。)

八、被告人张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5日起至2016年8月4日止。)

九、被告人袁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24日起至2016年9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审判长黄继玲

审判员周启银

人民陪审员王殿荣

书记员:

书记员于恒恒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免责声明: 本站法律法规内容均转载自:政府网、政报、媒体等公开出版物,对本文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请核对正式出版物及咨询线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