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刑更1066号
当事人:
罪犯叶普,女,1983年1月1日出生,佤族,国籍不明,文盲,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22日作出(2015)临中刑初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普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元。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5年8月19日被交付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执行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于2020年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以罪犯叶普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普在刑罚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叶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罪犯叶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2028年7月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长周西昆
审判员池向初
审判员熊梓旭
书记员:
书记员卢杨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