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闽0821民初1365号
当事人:
原告:黄永钊,男,195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
被告:刘清松,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黄永钊与被告刘清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永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清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永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清松支付黄永钊欠款3,590元;2、诉讼费用由刘清松承担。事实和理由:从2019年2月16日至2019年8月6日,因修建龙岩市新罗区大池镇秀东村妈祖庙,刘清松雇用包括黄永钊在内的5名工人实施木工施工,工程完工后,刘清松未按约定付清所有工资,2019年8月6日,刘清松出具了欠条一张,注明会在2019年农历10月底前付清,但刘清松未按约定向黄永钊支付欠款,仅于2019年11月13日支付3,000元,尚欠3,590元,经多次催要,刘清松仍未支付。为维护黄永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刘清松未答辩亦未提交任何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20日,刘清松雇佣胡如万、黄永钊、刘仰源、刘丙荣、刘名荣到龙岩市新罗区××镇××村××庙,主要负责木工,并约定每日工资230元,工程完工后再结算。同年8月6日工程完工,刘清松未按约定支付工资,其就所欠工资向黄永钊等人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欠修大池镇秀东村马祖庙木工工资如下:(做工时间从2019年农历正月16日至7月初6日止)欠黄永钊工资6590.00元欠胡如万工资5900.00元欠刘仰源工资3700.00元欠刘丙荣工资4920.00元欠刘名荣工资3590.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贰万四仟零壹拾(¥24010.00)。此据注:此款在2019年农历10月底前付清。”《欠条》出具后,刘清松仅于2019年10月20日支付胡如万3000元,于11月13日支付黄永钊3000元、支付刘仰源1000元。
上述事实,有黄永钊提供的由刘清松出具的《欠条》原件一份及到庭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黄永钊与刘清松之间的劳务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黄永钊已提供劳务,刘清松对黄永钊提供的劳务负有支付报酬的义务,经结算,尚欠劳务报酬3,590元,现黄永钊要求刘清松支付剩余款项,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刘清松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刘清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黄永钊劳务报酬3,5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刘清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审判长陈靖芬
人民陪审员易小红
人民陪审员戴峰材
书记员:
书记员钟友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